非法集资宣传教育资料

资讯 2024-07-16 阅读:30 评论:0
大同市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资料之一 近期,一些养老服务机构、企业打着养老服务、健康养老名义,承诺高额回报,以向老年人收取会员费、床位费,欺诈销售“保健品”等手段,实施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给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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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资料之一

近期,一些养老服务机构、企业打着养老服务、健康养老名义,承诺高额回报,以向老年人收取会员费、床位费,欺诈销售“保健品”等手段,实施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给老年人造成严重财产损失。此类活动不同于正常养老服务,存在较大风险隐患:

一、高额返利无法实现。返利资金主要来源于老年人缴纳的费用,属于拆东墙补西墙。多数养老服务机构、企业不存在与其承诺回报相匹配的正当服务实体和收益,资金运转难以持续维系,高额返利仅为欺诈噱头。

二、资金安全无法保障。一些养老服务机构明显超过床位供给能力承诺服务,或超出可持续盈利水平承诺还本付息,并以办理“贵宾卡”、“会员卡”、“预付卡”等名义,向会员收取高额会员费、保证金或者为会员卡充值,吸收公众资金。大量来自公众的资金未实施有效监管,由发起机构控制,存在转移资金、卷款跑路的风险。

三、健康需求无法满足。一些企业通过会议营销、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免费检查、免费体验、赠送礼品或者不合理低价旅游,以及电话推销、上门推销、网络销售等形式,向老年人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推销所谓“保健品”,因“保健品”概念无法律定位,经常被采用偷梁换柱、偷换概念的手法,与合法注册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进行混同,骗取消费者信任,但所声称的保健功能未经科学评价和审批,往往不具备保健功能,甚至贻误病情。

四、运营模式存在违法风险。一些养老服务机构销售虚构的养老公寓、养老山庄,或者以投资、加盟、入股养生养老基地、老年公寓等项目名义,承诺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吸收资金。部分企业不具有销售商品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为主要目的,而是以免费旅游、赠送实物、养生讲座等欺骗、诱导方式,采取商品回购、寄存代售、消费返利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相关机构及参与人员的上述行为存在非法集资等风险。

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非法集资应承担相应责任,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请广大老年人和家属提高警惕,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自觉远离非法集资和传销,防止利益受损。如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可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

民政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大同市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资料之二

广大市民朋友:

春节将至,为有效化解和防范我市金融风险,着力保护好广大市民的财产安全。现就金融投资风险提示如下:

一、财富投资公司的“理财产品”存在很大风险。非法集资是指不具备法定集资主体资格的集资者承诺给出资人还本付息的非法行为。非法集资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严重者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社会危害性极大。目前,我市出现多家投资理财公司,通过投资咨询服务的方式向广大市民出售所谓的“理财产品”,在投资理财咨询企业“无技巧、零风险、高收益、专业保障”等宣传广告天花乱坠地鼓吹下,很多市民便一时冲动、盲目跟风。投资人根本不知商家总部注册信息、公司住所、联系方式、营业状况等情况下,就将钱交给了投资理财咨询企业,一旦企业老总“跑路”,就损失惨重。互联网金融具有跨区域性、隐蔽性强、风险性大等特点,一旦财产损失难以追回,建议广大市民谨慎投资。

二、广告宣传只是一种商业行为。非法集资具有隐蔽性、伪装性和欺骗性。目前,市面的投资理财公司巧立名目,通过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大肆进行广告宣传,极具诱惑力。甚至有的公司宣传与银行进行合作,请广大市民认清银行为其开立账户只是一般性的服务,不是合作关系。广告宣传只是一种商业行为,其承诺不代表政府行为,广大市民要增强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警惕非法集资陷阱,谨防上当受骗。

三、参与非法集资形成的风险和损失不受法律保护。一般工商登记注册企业一律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法定金融业务,均无法做到投资理财保本高额收益,随时都有崩盘危险,使投资者血本无归。广大市民应知晓,参与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损失自行承担。

为保护广大市民的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提醒广大市民在投资前一定注意防范风险,远离非法集资,珍爱幸福生活。

大同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大同市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资料之三

随着近期国家明确提出对区块链技术的支持,一些不法分子趁机浑水摸鱼,推出各种所谓“币”“链”类高收益科技投资项目,大肆进行传销、非法集资活动。

10月份,区块链技术在经济发展和产业创新中的重要地位被国家肯定以后,相关话题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热点,一度降温的非法发币活动借机“死灰复燃”。

网络上的“炒币群”“挖矿群”在沉寂两年后重新活跃起来,关于虚拟货币行情和交易的讨论火热。一些不法分子打着区块链旗号推广宣传虚拟货币、资金盘,将区块链技术等同于虚拟货币,甚至出现“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政策已过时”等言论,有的用“链”“挖矿”“IMO”“STO”等花样翻新的名目,披着区块链的“马甲”开展非法金融活动。

诈骗的套路主要是以区块链挖矿、兑币为名诈骗、打着区块链游戏的名义诈骗以及以区块链名义发行“空气币”“传销币”。

特别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不要将区块链技术和虚拟货币混同,虚拟货币发行融资与交易存在多重风险,包括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投资者应增强防范意识,谨防上当受骗。

大同市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资料之四

私募怎么会是非法集资?一文教你识别“私募基金”面纱下的非法集资

近年来,我国私募基金行业的发展对服务国家实体经济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行业起步较晚,发展情况良莠不齐,一些“挂羊头、卖狗肉”的“伪私募”隐藏其中,假借私募基金名义,行非法集资之实,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侵犯人民群众财产安全。非法集资是我国严厉打击的违法犯罪活动,往往具有较强欺骗性和隐蔽性,如果投资者警惕性不够,极易掉入此类陷阱。

一、什么是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并以特定目标为投资对象的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是以大众传播以外的手段招募,发起人集合非公众性多元主体的资金设立投资基金,进行证券投资。

二、如何辨别真伪私募

牢记“私募”和“非法集资”的区别,就可以辨明真伪。

01、私募基金姓“私”

私募基金销售的对象有入门门槛,推荐时必须提示风险,不能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而非法集资存在通过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短信、微信、博客、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在互联网销售平台公开、虚假和误导宣传;将线下发行的私募基金产品通过线上向非特定对象宣传和销售等违法违规操作。

02、私募有较高的资金限制

私募基金的对象是少数的特定投资者,合格的投资者投资单个私募基金金额不能低于100万元,且基金公司和代销机构不能将这100万元的份额拆分销售给多人。而非法集资一般不会对投资者设置如此高的资金投入限制,不少非法私募通常违规拆分转让,通过互联网平台拆分私募基金份额或者以“拆分私募基金收益权”等模式,将相关主体持有的私募基金份额或其他收益权转让给平台投资者。

03、不能许诺高比例收益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必然具有风险性,投资到期或者满足一定条件后通过上市、出让、股票回购、卖出期权等方式实现资金的回转,可能盈利,也可能亏损。在签订私募股权投资合同过程中不应有明确的还本付息或者给付确定回报的约定。而非法集资虚构或夸大投资项目,以投资标的大股东个人担保、投资标的关联机构担保等方式,承诺给予投资者保本、承诺给予投资者固定收益、承诺定期付息等。

04、人数限定严格

私募基金及其管理公司的投资人数有着严格的限制,对于“契约型”私募基金,“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超过人数限制的,都很可能构成非法集资类犯罪。

三、证监会建议普通个人投资者通过区域性股权市场等合法渠道参与股票投资买卖

6月3日,证监会发布的非法证券期货警示强调,为了防止上当受骗,保护好自己的财产利益,建议普通个人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区域性股权市场(也称四板)合法参与股票投资买卖。

四、投资私募切记

(1)投资私募要仔细阅读,签署风险揭示书。

(2)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至少100万元。

(3)仔细阅读私募合同,维护自身投资权益。

(4)私募募集必须识别投资者风险收益属性。

五、案例

湖南某私募机构发行多只契约型基金产品,均未到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每只基金产品有6个月、9个月、12个月、18个月、24个月等多种投资期限供投资者选择,时间短的对外宣称为“体验型”产品,投资金额一般10万起,有的甚至最低只需5万元,远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100万元投资门槛。此外,基金没有固定的募集账户,而是通过自然人账户、POS机刷卡方式募集。该机构通过微信公众号、公司APP等形式,公开宣传基金产品,尤其是未备案的基金产品。通过多处设立分公司、招募大量客户经理营销、发放宣传单等方式,大肆拓展所谓的“私募基金”业务,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同时约定每月、每季或者每半年返还固定收益,年化收益率一般12%左右,投资金额不同,约定的收益也会有所不同。该机构目前已被监管部门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并以涉嫌非法集资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置。

大同市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资料之五

十大领域非法集资骗术曝光,你“中招”了吗?

公安部的数据显示,2016年,公安机关针对非法集资共立案1万余起,平均案值达1365万元,亿元以上案件逾百起。银监会日前召开座谈会,分析近期非法集资的趋势和新花样,梳理出十大领域各有哪些非法集资的骗术。

1、民间投融资中介

以投资理财为名义,承诺无风险、高收益,公开向社会发售理财产品吸收公众资金,甚至虚构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直接进行集资诈骗。

为资金的供需双方提供居间介绍或担保等服务,利用“多对一”或资金池的模式为涉嫌非法集资的第三方归集资金。

实体企业出资设立投融资类机构为自身融资,有的企业甚至自设或通过关联公司开办担保公司,为自身提供担保。

2、网络借贷

一些网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出借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出借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形成资金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一些网贷平台未尽到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名义发布大量借款信息,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

个别网贷平台编造虚假融资项目或借款标的,采用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为平台母公司或其关联企业进行融资,涉嫌集资诈骗。

3、虚拟理财

以“互助”“慈善”“复利”等为噱头,无实体项目支撑,无明确投资标的,靠不断发展新的投资者实现虚高利润。

以高收益、低门槛、快回报为诱饵,利诱性极强,如“MMM金融互助社区”宣称月收益30%、年收益23倍的高额收益,投资60元至6万元,满15天即可提现。

无实体机构,宣传推广、资金运转等活动完全依托网络进行,主要组织者、网站注册地、服务器所在地、涉案资金等“多头在外”。

通过设置“推荐奖”“管理奖”等奖金制度,鼓励投资人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层级关系,具有非法集资、传销相互交织的特征。

4、房地产行业

房地产企业违法违规将整幢商业、服务业建筑划分为若干个小商铺进行销售,通过承诺售后包租、定期高额返还租金或到一定年限后回购,诱导公众购买。

房地产企业在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有的甚至是项目还没进行开发建设时,以内部认购、发放VIP卡等形式,变相进行销售融资,有的还存在“一房多卖”。

房地产企业打着房地产项目开发等名义,直接或通过中介机构向社会公众集资。

5、私募基金

公开向社会宣传,以虚假或夸大项目为幌子,以保本、高收益、低门槛为诱饵,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

私募机构涉及业务复杂,同时从事股权投资、P2P网贷、众筹等业务,导致风险在不同业务之间传导。

6、地方交易场所

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场所涉嫌非法集资风险。有的现货电子交易所通过授权服务机构及网络平台将某些业务包装成理财产品向社会公众出售,承诺较高的固定年化收益率。

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企业和中介机构涉嫌非法集资风险。个别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少数挂牌企业(大部分为跨区域挂牌)在有关中介机构的协助下,宣传已经或者即将在区域性股权市场“上市”,向社会公众发售或转让“原始股”,有的还承诺固定收益,其行为涉嫌非法集资;有些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获得会员资格的中介机构,设立“股权众筹”融资平台,为挂牌企业非法发行股票活动提供服务。

7、相互保险

有关人员编造虚假相互保险公司筹建项目,通过承诺高额回报方式吸引社会公众出资加盟,严重误导社会公众,涉嫌集资诈骗。

一些以“互助”“联盟”等为名的非保险机构,基于网络平台推出多种与相互保险形式类似的“互助计划”。这些所谓“互助计划”只是简单收取小额捐助费用,没有经过科学的风险定价和费率厘定,不订立保险合同,不遵守等价有偿原则,不符合保险经营原则,与相互保险存在本质区别。其经营主体也不具备合法的保险经营资质,没有纳入保险监管范畴。此类“互助计划”业务模式存在不可持续性,相关承诺履行和资金安全难以有效保障,可能诱发诈骗行为,蕴含较大风险。

8、养老机构

打着提供养老服务的幌子,以收取会员费、“保证金”,并承诺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以投资养老公寓或投资其他相关养老项目为名,承诺给予高额回报或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

打着销售保健、医疗等养老相关产品的幌子,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消费返利等方式吸引老年人投入资金。不法分子往往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亲情关爱方式骗取老年人信任,吸引老年人投资。

9、“消费返利”网站

消费返利网站打出“购物=储蓄”等旗号,宣称“购物”后一段时间内可分批次返还购物款,吸引社会公众投入资金。一些返利网站在提现时设置诸多限制,使参与人不可能将投入的资金全部取出,还有一些返利网站还将返利金额与参与人邀请参加的人数挂钩,成为发展下线会员式的类传销平台。此种“消费返利”运作模式资金运转难以长期维系,一旦资金链断裂,参与人将面临严重损失。

10、农民合作社

一些地方的农民合作社打着合作金融旗号,突破“社员制”“封闭性”原则,超范围对外吸收资金,用于转贷赚取利差或将资金用作其他方面牟利等。

有的合作社公开设立银行式的营业网点、大厅或营业柜台,欺骗误导农村群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大同市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资料之六

警惕非法集资领域新动向

当前,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正从传统的农产品种植、房地产和矿产等领域向投资理财、财富管理、私募基金等一些新型领域转变,活动载体从线下实体企业向网络空间扩散蔓延。具体而言,出现了以下新动向:一是涉及的领域、行业更广。非法集资正在从传统的,比如房地产、矿产资源、农业、林业领域向科技环保、股权投资、农民专业合作社、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咨询等中介机构、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等一些新型领域、行业转变。二是网络化趋势明显,参与人数众多。网络平台打着“民间借贷”旗号非法集资风险日益凸现。如新开设的P2P借贷网站数量和贷款规模迅速飙升,有的已出现兑付危机、卷款跑路,部分已涉嫌非法集资。三是跨区域案件增多。犯罪分子为逃避打击,往往是甲地注册,然后在乙地等多地实施非法集资行为,有的非法集资大案,一个案件可能就涉及到几十个省市。四是合法形式做掩护。犯罪分子基本上都是注册一个正规的公司或企业,然后再编造一些事实,通过虚假注册,制造有实力的假象,再通过开发项目、投资理财的形式,许诺一些高额的回报来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五是职业化、传销型的趋势显现。公安部门在办案中发现一些企业和个人专门从事资金的低吸高放业务。在有些案件中,非法集资的代理人以扩展下线的传销方式非法获利,还有些代理人同时代理几家公司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对非法集资活动推波助澜,已构成非法集资的犯罪行为。六是参与人员涉及面广。参与集资者既有在职人员,也有离退休人员;既有家境富裕人群,也有弱势群体。

不论是哪种形式的非法集资,后果和危害都是非常严重的。一是非法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从近年查处的非法集资案件看,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积聚资金后,任意挥霍、转移或非法占有,案发后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严重者甚至血本无归。二是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三是引发社会不稳定。非法集资往往集资规模大、人员多,资金兑付比例低,处置难度大,容易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严重影响社会和谐。

大同市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资料之七

防范“消费返利”风险,谨防利益受损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示:

近期,一些第三方平台打着“创业”“创新”的旗号,以“购物返本”“消费等于赚钱”“你消费我还钱”为噱头,承诺高额甚至全额返还消费款、加盟费等,以此吸引消费者、商家投入资金。此类“消费返利”不同于正常商家返利促销活动,

存在较大风险隐患:

一、高额返利难以实现。返利资金主要来源于商品溢价收入、会员和加盟商缴纳的费用,多数平台不存在与其承诺回报相匹配的正当实体经济和收益,资金运转和高额返利难以长期维系。

二、资金安全无法保障。一些平台通过线上、线下途径,以“预付消费”“充值”等方式吸收公众和商家资金,大量资金由平台控制,存在转移资金、卷款跑路的风险。

三、运营模式存在违法风险。一些平台虚构盈利前景、承诺高额回报,授意或默许会员、加盟商虚构商品交易,直接向平台缴纳一定比例费用,谋取高额返利,平台则通过此方式达到快速吸收公众资金的目的。部分平台还采用传销的手法,以所谓“动态收益”为诱饵,要求加入者缴纳入门费并“拉人头”发展人员加入,靠发展下线获取提成。平台及参与人员的上述行为具有非法集资、传销等违法行为的特征。

此类平台运作模式违背价值规律,一旦资金链断裂,参与者将面临严重损失。按照有关规定,参与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风险自担,责任自负;参与传销属违法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请广大公众和商家提高警惕,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防止利益受损。同时,对掌握的违法犯罪线索,可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

大同市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资料之八

警惕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

——给农民朋友的一封信

广大农民朋友:

您好!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三农”工作,时刻牵挂农民朋友的生产生活,随着脱贫攻坚连战连胜,各项惠农政策持续落地,农业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大家的钱袋子越来越鼓,日子越来越好。与此同时,一些不法份子也盯上了富起来的农民朋友,正想方设法骗取您口袋里的钱,将您拖入非法集资的万丈深渊。也许您还不知道什么是“非法集资”,但非法集资陷阱的确就在您的身边。

所谓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近年来,国家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力度不断加大,传统非法集资逐步减少,但非法集资并未销声匿迹,而是不断改头换面,翻新升级花样手段,从吸储到理财、从线下到网上、从城市到农村,隐蔽性、欺骗性越来越强。一些不法份子利用农民群众投资渠道少、金融信息匮乏、理财知识欠缺、防范意识薄弱等弱点,大肆开展非法集资活动,引诱农民群众上当受骗,非法集资“下乡进村”趋势明显,已经危及到您的资金安全和切身利益。

在此,我们郑重提示,金融是国家特许行业,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金融业务、不得吸收公众资金。请大家切莫轻信不法份子的花言巧语,不要轻易相信“天上掉馅饼”、“竹篮子也能打一筐水”的神话,对高于民间借贷法定利率的承诺要保持高度警惕,对各类新名词、新噱头、新花样要擦亮双眼,特别是对以下几种行为要捂紧钱袋子,以免上当受骗。

一是以响应国家精准扶贫、‘“一带一路”等政策为名,以“联合开发联合种植”、“联合养殖”名义拉拢您参与各类林业、经济作物种植、动物养殖、庄园开发等项目投资,承诺给您定期分红或高息回报的;

二是一些农民合作社打着合作金融的旗号,设立银行式网点、大厅或营业柜台,拉拢社员以外的社会公众办理存款、购买理财产品的;

三是以普惠金融、互联网金融为名,开展P2P网络借贷、资产(财富)管理、私募投资、股权众筹、原始股投资、虚拟货币投资等金融业务,吸引您参与投资,承诺给您定期分红或高息回报的;

四是以科技健康、养生养老等名义,以免费发放小礼品、免费旅游、免费体检等为诱饵,邀您参加各类讲座、课堂、集会,拉拢您购买各类产品或投资计划,承诺给您消费返利或高息回报的行为。

我们还要提醒您,非法集资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组织非法集资必受法律严惩;参与非法集资法律不保护,政府不代偿,自行承担风险。希望您“警惕高利诱惑,珍惜一生血汗,远离非法集资”!

最后,祝广大农民朋友身体健康、万事如意,在致富奔小康的道路上越走越稳,越走越好!

大同市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资料之九

非法集资小知识

什么叫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

1.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2.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3.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4.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5.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6.不具有募集资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7.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8.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9.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10.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假借农民专业合作社之名非法吸收资金;

11.以投资黄金等名义,以高利吸引社会公众投资;

12.以发展农村连锁超市为名,采用召开“招商会”、“推介会”等方式以高息进行“借款”;

13.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等为名,以高利诱导加盟投资;

14.借助网络借贷平台、众筹平台等新型互联网金融形式进行的非法集资活动;

15.其他非法集资活动。

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

非法集资活动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

1.非法集资使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非法集资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严重者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

2.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

3.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非法集资往往集资规模大、人员多,资金兑付比例低,处置难度大,容易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大同市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资料之十

非法集资知识问答20问

1、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

2、非法集资有哪些基本特征?

非法集资活动一般说来有四大基本特征:一是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二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

3、非法集资有哪些基本的类型和常见手段?

非法集资表现形式多样,大致分为商品营销、生产经营债权股权等四大类。其常见手段有:承诺高额回报、编造虚假项目、虚假宣传造势、利用亲情诱骗。具体表现为: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编造虚假项目或订立陷阱合同,混淆投资理财概念,让群众在眼花缭乱的新名词前失去判断;装点门面,用合法的外衣或名人效应骗取群众信任;利用网络,通过虚拟空间实施犯罪、逃避打击,利用精神或亲情诱骗,不断扩大受害群体等等。

4、非法集资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

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非法集资是一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目前在刑法上非法集资涉及到两个罪名,一个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个是集资诈骗罪。

5、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国家管理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存款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行为。

6、什么是集资诈骗?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7、非法集资活动对社会有什么危害?

非法集资活动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一是非法集资使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来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严者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二是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三是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

8、近年来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有哪些典型手法?

近年来非法集资的手法花样翻新,主要有6种:假冒民营银行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假冒或者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并在网上发布销售境外基金,原始股等信息,诱骗群众投资:以“养老”的旗号,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非法集资;假借P2P名义非法集资。

9、如何避免掉入非法集资陷阱?

面对非法集资的陷阱,要做到“四个不”:一是对高息“诱饵”不动心。二是对老板“实力“不崇拜。三是对企业“背景“不迷信。四是对熟人“热心”不轻信。

10.发现非法集资活动,应该怎么办?

一旦发现企业或者个人有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举报,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作为集资群众要注意收集非法集资活动的证据,协助公安机关办案,切忌心存幻想,避免遭受更大的损失。

参与非法集资形成的风险及损失由谁承担?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参者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12、非法集资的合同是否有效,投资回报能否得到支持?

非法集资属违法犯罪行为,集资参与人与集资人所签订的合同无效。非法集资合同中约定的利益条款也无效,投资回报不受法律保护。

13、目前社会上存在大量的投资公司,是否具有吸收公众资金的资格?

投资公司仅是经工商注册的一般企业,而不是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其经营业务主要是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开展投资咨询等。未经批准,不允许吸收公众资金。

14、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上的广告是否可信?

投资理财广告是种商业行为。投资者要慎重辨识风险,不要受广告诱惑盲目投资。

15、获得过多种荣誉称号的投资公司是否可信赖?

投资者在选择投资公司进行理财时,应该看它的经营业务是否合法、合规,而不能单纯凭其荣誉称号作出判断。

16、某些企业以经营超市、养殖、种植等实体项目为名集资,是否值得投资?

投资者一方面对这些项目要进行认真甄别,另一方面要辨清其是否涉嫌非法集资。一些企业所谓的超市、养殖、种植等实体项目只不过是引诱投资人参与的“空心项目”,没有真实业务。即使集资企业真的经营这些项目,其从项目上获得的收益也无法支撑其承诺的高额回报,隐藏着巨大的风险。

17、如何辨识“原始股“骗局?

“原始股”骗局往往具有如下一些特点:一是称公司将要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诱使投资者购买其股票;二是称发行股票已获政府部门批准,甚至伪造有关批准文件,骗取投资者购买其股票;三是以增资名义或以大股东转让股份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以广告、信函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募集资金或高价转让股票;四是以“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产权经纪公司”等为名,未经批准便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

“原始股”骗局隐蔽性强、手法多样。投资者在购买非上市公司的股票时,一定要增强风险意识,不要受非法个人和机构的蛊惑,不要心存侥幸。要在合法的证券经营场所和机构依法认购和转让股票,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18、P2P网络借贷平台不能突破哪几条红线?

P2P网络借贷平台不能突破4条红线:一是平台的中介性质;二是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三是不得将归集资金搞资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19、P2P网络借货涉嫌非法集资主要有哪几种情况?

P2P网络借贷涉嫌非法集资主要有三种情况,社会公众要谨防这三种情况:一是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通过将借贷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账户,产生资金池。二是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没有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的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有的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高利贷出赚取利差。三是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的募集资金,采取借新还旧的庞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有的用于自身生产经营有的甚至卷款潜逃。

20、老年人应该如何防范非法集资陷阱?

以老年人为诈骗对象是最近几年非法集资活动的主要特点之一,因此,当老年朋友面对高额回报的宣传时,特别需要提高警惕,不要轻信,投资前要和子女或朋友商议,并对公司经营运作情况等进行深入了解。同时建议老年朋友通过金融机构选择低风险的产品进行理财,保障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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